合     肥     市     公     交     站     牌     亭     新     改     建     工     程     (     第     二     批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公     告  
  -     招标条件  
 -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交站牌亭新改建工程(第二批)勘察设计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改革委  
  -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公交站牌亭新建及改建工程立项的批复(合发改交  
  
   
   通〔2019〕144号)  
  -     招标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资金来源:市建投集团支付  
  -     项目出资比例:100%  
  -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公交站牌亭新改建工程(第二批)勘察设计  
  
   
  -     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BZ01574  
  -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BFFBZ01574  
  -     建设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     建设规模:本项目计划新建及改建公交站亭约150处(250座),改造约100个简易站牌,约30处  
  
   BRT岛站无人值守改造,并同步完成相关的土建、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     项目投资估算:3000万元  
  -     设计服务期限:约540日历天。需在接招标人通知之日起     30个日历天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20  
  
   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     45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工程施工、验收、   审计等相关工作。  
  -     招标范围:本次勘查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含环评、抗震、调研、交  
  
   评、节能、物探、勘察、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施工及 验收等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包括公交站亭新建及改建、简易站牌改造、道路标识标线,路面、站台等地   面设计等设计内容BRT站台无人值守改造,以及涉及到本工程的其他设计相关工作。  
  -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     质量标准:合格  
  -     合同估算价:110万元  
  -     其他:/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1.1.1具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1)具有市政行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2)具有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1.2具有以下工程勘察资质之一:  
   1)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工程设计业  
  
   绩(不含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勘察设计费金额不少于70万元。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     投标人财务要求:/  
  -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  
  
   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两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工程设计资质要求,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设计任务;并符合投标人资格  
  
   要求     3.1.1.1、3.1.2、3.1.3和3.1.6     条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  
   (3)联合体非牵头人(成员二)须满足上述工程勘察资质要求,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勘察任务,并符   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2和3.1.6     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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